章程

中華民國自動控制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章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四章
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自動控制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聯絡自動控制學門在研究、學術、工程各方面人員進行學術、知識及技術之交流與研討,藉以促進了解共同的研究旨趣,普及自動控制知識,進而提昇自動控制之應用領域為宗旨。
第四條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辦設事處。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舉辦年度經常性「CACS國際自動控制研討會」。
二、舉辦自動控制學術演講、技術研討。
三、聯繫並舉辦國際性自動控制學術交流活動。
四、發行會務通訊刊物。
五、發行「亞洲控制學刊」。

第二章 會章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1. 個人會員 凡具有國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畢業資格從事自動控制相關工作,對本會之會務有興趣者,由會員一人之證明得請求入會,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照章繳費後,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2. 團體會員 凡與自動控制有關係之機關學校學術團體或事業單位由會員三人之介紹,經理事會之同意,得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二名代表以行使權利。
  3. 學生會員 凡具有或相當於大學獨立學院大學部或專科學校之學生資格者,由所屬系科教授(二名)之證明,得申請為學生會員,享有會費及服務優待。
  4. 榮譽會員 凡對自控制學術、工程或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或傑出成就,年逾四十歲之資深會員由本會理監事或榮譽會員十人以上之署名推薦,並詳列特殊貢獻或傑出成就之事蹟,經理事會聘設審查小組初審合格後,送請全體理監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複審,經三分之二以上理監事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凡個人終身會員年滿六十五歲或已退休者,將自動轉為本會榮譽會員。
  5. 贊助會員 凡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而非本會會員者,由理監事十人以上之署名推薦,並詳列特殊貢獻之事蹟,經理事會聘設審查小組初審合格後,送請全體理監事之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學生、榮譽及及贊助會員無上述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法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前項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 提出下一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8.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長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 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員若干,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五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諮議委員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或E-mail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 個人(含學生)會員新台幣壹佰元。
  • 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 永久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 企業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  常年會費(含學刊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 學生會員新台幣柒佰元。
  • 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貳仟肆佰元。
  • 企業會員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元。
  訂閱學刊:
  • 個人(非會員)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 機關團體新台幣貳仟肆佰元。
  • 永久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 企業會員伍佰元。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